【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某集团劳务中心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1月11日至2012年1月10日的外派劳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赴阿尔及利亚从事厨师工作。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16日至6月4日、6月5日至18日、7月3日至7日、7月31日至8月5日、8月30日至9月3日,申请人先后5次因胃癌入院治疗,但未享受社保机构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全额自费医治疾病。究其原因,系被申请人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2012年7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8月被申请人又为申请人缴纳了2012年6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请求】
支付其医疗费41545.85元。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某集团劳务中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某医疗费41545.85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迟延缴纳医疗保险费,是否导致申请人医疗保险利益丧失?如果申请人无法向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可否由被申请人承担医疗费用?
【案情评析】
根据《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6〕48号)第三条:“……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员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之规定,被申请人2012年7月为申请人缴纳了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8月为申请人缴纳了2012年6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全额自费医治疾病,申请人5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统筹部分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故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41545.85元的仲裁请求。
【启示和思考】
本案的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本案中,虽然某集团劳务中心为申请人吴某被缴了医疗保险费,但是根据青岛市的医疗保险政策,迟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故本案中,某集团劳务中心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又为吴某报销了欠缴期间的医疗费,承担了双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