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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01月11日

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2年1月到青岛奶茶店从事奶茶冲调工作,双方约定每天工作时间为10:00至14:00,每周工作五天,每小时15元,因王某在工作时间玩手机,导致经常将客户的奶茶冲错,2022年8月31日青岛奶茶店将申请人辞退。2022年9月5日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青岛奶茶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青岛奶茶店辩称双方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半个月发放一次工资,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故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极具弹性的用工模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更为灵活的安排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劳动关系的解除上赋予了双方更大的自由权,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