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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被退回,无工作期间也应支付报酬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01月11日

派遣员工被退回,无工作期间也应支付报酬

青劳人仲案字〔2022〕第1515号

【案情简介】

任某于2022年3月16日进入某劳务派遣公司(简称甲公司),双方签订派遣制员工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任某派遣至上海某高新科技公司(简称乙公司)工作,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每月9600元。2022年6月15日,乙公司以任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退回甲公司,2022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任某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无工作期间的工资22000元,甲公司认为任某该期间未提供劳动,拒绝支付。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任某的部分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任某无工作期间不支付报酬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本案中,由于任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在其无工作期间,甲公司也应当按照不低于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任某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6300元。

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及时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报酬,共同维护好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