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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争议要注意哪些举证责任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01月11日

加班费争议要注意哪些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于某与青岛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在单位从事销售岗位,月工资4500元,合同到期后,于某不愿续订劳动合同,与公司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遭公司拒绝。2021年12月,于某至我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在其劳动合同期间,法定休息日的加班费差额15000元。

    庭审中,于某提交了该公司的考勤记录,证明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周六加班,称公司仅按照1倍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已足额支付了加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认为,于某提交的考勤记录证明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上班六天,具有法定休息日(周六)加班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作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该公司应当按照二倍工资的标准支付申请人的加班费。该公司辩称已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加班费,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庭遂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被申请人是否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费。

本案中,于某提交的考勤记录证明其存在法定休息日加班的事实,该公司虽辩称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但未提交证据,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简单理解,加班费争议分为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和加班费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分别由申请人(劳动者)和被申请人(单位),分别举证其责任。实践中,对劳动者存在加班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在工资表中明确列明加班的时间、数额等项目。一旦发生争议,可以提供以上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