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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 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0月23日

【案情简介】

辛某于2019年11月14日与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行政岗位,月工资4000元。2021年1月11日,辛某顺产生育一子,并自该日起休产假至2021年6月18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至2021年4月18日。2021年7月21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19日至6月18日期间产假工资8000元。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工资。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辛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本案的焦点是按照上述条例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是否应否用人单位承担。根据《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第二条第六款“……参保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之规定,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应按照辛某正常工作期间月工资4000元为标准支付2021年4月19日至6月18日期间产假工资8000元,故本委支持了申请人辛某的仲裁请求。